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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摘要 -
2020-06-11

住戶惹毛全社區 小心「惡鄰條款」強制驅離

2020-06-08 蘋果即時


新北市巴黎大街大廈蘇姓住戶,因經常在深夜大喊寶貝並發出敲打地板聲響,鄰居不堪其擾透過住會大戶投票,想命他強制遷離,律師指出 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有所謂「惡鄰條款」,只要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等狀況,且經勸導3個月仍不改善,管委會就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訴請強制該住戶遷離,但因規定嚴格,實務上幾乎要惹毛所有鄰居,法院才會判准。

律師翁偉倫指出,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22條即俗稱的「惡鄰條款」,該條款規定,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「規約」情節重大等情況時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促請改善,若3個月內仍未改善, 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經所有權人2/3以上出席、3/4以上投票同意,即得依會議之決議,訴請法院強制惡鄰遷離。

因此 翁偉倫建議,在社區管理(住戶)規約中,最好就要訂定所謂的「惡鄰規範」,若規約沒有相關規定,則要回到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6條、第1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,檢視住戶有無違反相關法律,及其情節是否重大。

翁偉倫說,例如在社區大樓內放火、吸毒、喧囂、恐嚇鄰居等狀況,且經管委會勸導仍不改善,或是改善後又故態復萌,管委會才能依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,若不是非常嚴重的情形,就無法適用本條文。

律師謝智潔則表示,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要不要買賣房屋,但可要求當事人搬離社區,至於搬遷費用或者要搬去哪住,當事人要自己想辦法。由於這個條文帶有很強的公權力,有非常嚴格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和投票比例規定,「這根本是天怒人怨條款,要把所有住戶都惹毛了才可能通過」。

翁偉倫也舉例,常見行為惹毛社區要求搬遷的案例,不過法院會嚴格檢視程序是否合法,例如,新竹縣1棟有188戶的社區,林姓女住戶個性強悍曾打傷社區主委,還曾偷社區住戶資料等物品,甚至在屋內燒東西,前夫則在樓梯間尿尿臭死人,管委會曾決議要求改善未果,因此再開會決議強制林女遷離社區,不過法官審理發現,雖林女違反社區規約,但管委會未給予3個月改善時間,於法不合,去年駁回管委會請求,林女免搬。
 
另外,高市前鎮區豪宅「福懋首善」謝姓住戶,2013、2014年間常在深夜大聲播放江蕙等歌曲擾人清夢,被其他住戶抗議超過60次,報警處理逾20次,但謝男僅短暫收斂幾天就故態復萌,甚至有鄰居被他吵到受不了搬家,社區住戶投票決定提告強制遷離,高雄地院2015年時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,判謝須搬家。